蔡宝刚,男,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从事法理学研究。扬州 225009
原发信息:
《求是学刊》(哈尔滨)2016年第20162期 第114-121页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将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到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一体建设的地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法治社会建设备受关注。法治社会的主旨是社会领域的依法自主治理,法治社会建设主要应由社会权力来推进,社会权力是催生法治社会的主要动力引擎,社会权力的健康成长和机制运行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生动力和关键因素。要认真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就要认真对待法治社会建设,要认真对待法治社会建设就必须认真对待社会权力的引擎作用。
关 键 词:
法治现代化/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社会权力
标题注释: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和“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到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法治社会的主旨是社会领域的依法自主治理,主要建设措施包括充分发挥多个社会主体、多种社会规范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如果法治社会建设还是国家权力来主导推进,强调法治社会建设也就没有多大必要,一体建设也难以推进,答案是应该主要由社会权力来推进,社会权力是催生法治社会的主要动力引擎,社会权力的健康成长和机制运行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生动力和关键因素。要认真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就要认真对待法治社会建设,要认真对待法治社会建设就必须认真对待社会权力的作用。
一、法治社会建设内需社会权力引擎
社会权力之所以卷入法治社会领域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相关,而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又与法治社会的内涵界定相关,如何看待和对待社会权力事关如何建设法治社会和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社会的问题,“法治社会建设是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的一个大课题,涉及问题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在哪里?如何来促进?如果全部靠国家、靠政府推进,那就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社会”[1]。关于法治社会内涵的解读有多种说法,其中有广义的理解,法治社会包括国家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如张文显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末对法治社会的内涵进行了系统论述:“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均纳入到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人类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2]有狭义的理解,郭道晖教授从与法治国家相对应的角度来认知和解释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是指全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包括社会基层群众性的民主自治,各社会组织、行业的自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的民主,社会意识、社会行为、社会习惯都渗透着民主的法治的精神,形成一种受社会强制力制约、由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共同体的组织规范所保障的法治文明。”[3](P583)黄文艺教授认为这里所说的“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相区别的概念,是指社会成员自主自治的领域,法治社会建设主要包括两方面任务:一是社会主体依法自治,这又可以分为公民个人依法自治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二是社会关系依法治理,这体现为各种社会力量依据法律与各种社会规则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体系有秩序地运行。[4]还有说文解字式的理解,江必新教授认为,“法治社会之‘法’,是回应性的国家法和与之融贯的自治规则等构成的多元规则体系;法治社会之‘治’,是社会主治、公权备位的互动共治;法治社会之‘社会’,是理性、自由、民主的社会;法治社会建设之‘建设’,是一个由国家主导,涉及立法、司法多维度的社会法治化的过程”[5]。
对于法治社会的理解在我国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轨迹某种意义上是伴随着领导人讲话和中央文件出台而逐步明晰的。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定》中专门对法治社会进行了表述,在建设的具体措施中主要包括发挥多个社会主体的作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多种社会规范的作用,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等。因此,无论是官方的文件还是学者们的探究,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和建设任务虽然有所差别,但基本要素还是共通和一致的,法治社会就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治理状态,在国家与社会二分和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社会治理的自主自治,实现社会治理的主体多元、规范多元、救济多元等治理状态。因此,法治社会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为是法治统治或管制下的社会,“决不能将‘法治社会’片面地解读为国家依法来管制社会。如过去有些党政官员把依法治国歪曲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治官那样”[6]。法治社会是法治框架下的社会自主治理的社会,意味着国家权力和法律要放松对社会的管制,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背景下和构架中,法治社会建设有其自身独特和独立的规范性含义和意义。①
在基本厘定法治社会内涵和任务的基础上,什么样的主体及其力量可以承担法治社会建设的重任就显得尤为关键,在我国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国家权力的推进是必不可少的,法治社会建设自然离不开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双动力引擎,但由于法治社会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的自主治理,如果说法治国家主要是由国家权力推动的治理方式,那么法治社会就主要是由社会权力推动的治理方式。“所谓社会权力就是社会主体(公民特别是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物质和精神资源)对社会和国家的支配力。”[7]与法治社会建设相对应和相适应的权力现象主要应是社会权力,法治社会的基本属性内在需要社会权力动力引擎的作用,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充分发挥社会权力的作用,虽然依法治国的《决定》关于法治社会的表述中没有提及社会权力的字眼,但其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都需要社会权力的主导和推进,其中包含的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具备的社会主体、社会规范和社会机制等核心要素都离不开社会权力,可以说,社会权力担负和承载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使命,社会权力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关节点、发动机,如果离开社会权力法治社会就难以成立也无法建设。因此,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共同作用,而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后者的作用更加重要。法治社会不能望文生义地认为是法律包医百病的社会,将法律和国家权力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是要法律腾出足够空间给社会自治。